罗马的性宽容只属于自由男人:他们可以随意与男女奴隶及儿童发生关系,被插入却是一种耻辱。早期基督徒把犹太教禁止婚外性与罗马一夫一妻制拼在一起,发明了男人也要对妻子忠贞的观念,并第一次立法保护被逼卖淫的女性。
人们常以为古典时代对性很宽容,直到清教徒式的基督教把它压垮。凯尔·哈珀的《从羞耻到罪》把这张图拆了:它不全错,但漏得太多,结论就反了。
宽容的只限自由男人
罗马的性自由有很硬的门槛。自由男人与男女奴隶、妓女发生关系完全合法,包括孩子。当时买一次性服务大约只花一块面包的钱,而被奴役的妓女随处可见。男人婚后出轨不算错,只是个人口味,大多数男人用今天的话说都是双性恋。
可这套许可的另一面是:被插入是丢人的。一份条文只残存转述的《斯坎提尼亚法》规定,自由男人或男孩被插入、以及自愿被插入,都要受罚——后一种人被称为「半男人」。所以罗马对同性恋的宽容,本质是允许自由男人去插入不自由的人。女性则从头到尾被要求婚前守贞、婚后守节,希腊语省份的许多女人在公共场合还戴面纱。
基督徒发明了男人的忠贞
基督教几乎推翻了所有旧规矩:婚内性行为被勉强允许,婚外性行为一律受道德谴责。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,但犹太教允许一夫多妻;把「禁止婚外性」和「一夫一妻」合起来,早期基督徒才得出了「男人也该只对一个女人忠诚」这条新观念。
他们也知道自己在搞新东西。约翰·克里索斯托说,大多数人以为只有染指有夫之妇才算通奸,可他认定有妻子的男人去找妓女、女奴也是淫乱。佩拉吉乌斯说,法律是男人定的,因而偏向男人。
保护的是被逼卖淫的人
在奴隶制上,基督徒大多是照单全收,历史上第一个有记录的废奴主义者尼撒的格列高利是罕见的例外。但公元 428 年帝国立法:禁止皮条客、父亲和奴隶主强迫女性卖淫,违者送去矿场服苦役;因贫穷被逼卖身的自由女性,也可以向主教、法官或市政官员求助。不过在性欲本身这个问题上,早期基督徒基本就是传说里那批严厉的狂热分子,认为它本质上有罪。
为什么值得读
把「古代很开放」当浪漫想象的人忽略了一件事:那套宽容的定价单位是奴隶的身份。真正的新东西不是更宽松,而是把道德地位从社会位置挪到人本身——这个挪动至今仍在给「谁的身体算数」定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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